近期,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旅行社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为了最大程度减少旅行社因本次疫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旅行社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降低旅行社和旅游者损失,作为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经纪人,我们建议各旅行社客户:
1、请在与旅游者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解除或变更旅游合同时,主动向旅游者说明或出示《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地方文旅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旅游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款。
2、请在合同解除或变更后,应积极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办理相关退预费事宜,尽量为旅游者减少损失。对拒不退还的款项,应由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出具预收及拒付证明,保留好相关材料。
3、请在解除或变更旅游合同时,严格按照《旅游法》第67条之规定办理,即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采取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采取的安置措施所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请与旅游者签署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依据《旅游法》第67条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对于解除旅游合同的,在协议中注明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做为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经纪人与各共保体公司积极协商,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为旅行社客户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全力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与旅行社共渡难关。
针对旅责险示范项目旅行取消、旅程延误附加险具体理赔指引如下:
一、旅行取消保险
(一)责任范围
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已经开始的旅游活动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预警被迫终止的。
(二)赔偿项目
1、实际发生的返程费用(仅针对已经出发的行程中途因疫情被迫终止的旅游)。
2、旅行社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旅行社为组织、接待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履行辅助人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需扣除旅行社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索赔资料
1、与旅游者签署的退团款协议及退款凭证或收据(现金支付的);
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与实际旅行行程、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联系方式、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因确诊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3、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含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4、旅行取消证明或其它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的旅行费用发票或收据,该次旅程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的证明,相关单位(如旅行社、酒店)出具的没有出发、使用或入住的证明,预付费用以及订金退款金额确认书;
6、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
二、旅程延误保险
(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航空管制、航运管制、铁路交通管制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的。
(二)赔偿项目
1、交通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
2、食宿费用,包括延误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
(三)索赔资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联系方式、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含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及发票或收据等,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
6、损失票据原件或者地接社结算清单及相关方说明(比如订房确认函等);
7、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8、未使用旅行票据的证明、退款证明;
9、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旅行社划款凭证;
10、涉及包机的,还应提供:旅行社的包机、包座或分销协议、旅行社支付票款证明。
注:以上赔偿项目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执行;详细索赔资料请咨询当地调解处理中心(联系方式如附表),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与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调处中心及共保体保险公司建立了联动会商机制,将站在经纪人的立场,积极帮助旅行社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相关索赔事宜。
您有任何的咨询和报案需求,请致电400 -616-1188或调解处理中心各地工作人员或登录www.chinatourins.com。
我们让风险远离您,让保险更保险。
附表:调解处理中心各地工作人员联络表
调解处理中心各地工作人员联络表 |
|||||
序号 |
各地联系人 |
各地负责人 |
|||
地区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1 |
辽宁 |
于淼 |
赵晶 |
||
2 |
黑龙江 |
付鑫 |
毛有福 |
||
3 |
吉林 |
赵春雷 |
何伟 |
||
4 |
大连 |
刘艳红 |
张北苹 |
||
河南 |
张素敏 |
芮卫生 |
|||
6 |
山东 |
张磊 |
姜东方 |
||
窦志强 |
|||||
7 |
青岛 |
曲益森 |
郑文超 |
||
8 |
北京 |
王敬 |
骆爱冰 |
||
王宝忠 |
|||||
9 |
内蒙古 |
杨利利 |
范振蒙 |
||
10 |
天津 |
何晟闻 |
张强 |
||
11 |
河北 |
封帆 |
孙朋飞 |
||
12 |
山西 |
谭杰 |
谭杰 |
||
13 |
江苏 |
倪宁(南京) |
王锐 |
||
胡文宇(无锡) |
|||||
王锐(其他各地) |
|||||
14 |
苏州 |
吉晓波 |
陈敏 |
||
15 |
徐州 |
何梅 |
孙志远 |
||
16 |
华东 |
张任星 |
周挺 |
||
17 |
泰州 |
成龙 |
翟晓芳 |
||
18 |
宁波 |
邬永进 |
李波 |
||
19 |
浙江 |
徐小青 |
王浩 |
||
20 |
湖北 |
余晓星 |
余晓星 |
||
21 |
南通 |
戴久程 |
崔恒勤 |
||
22 |
安徽 |
崔辰龙 |
凤皖蓉 |
||
23 |
重庆 |
何世波 |
邓晶 |
||
24 |
四川 |
陈东 |
谢万铭 |
||
25 |
云南 |
李少楠 |
陈文敏 |
||
王梦云 |
|||||
26 |
贵州 |
周转华 |
王琰 |
||
27 |
甘肃 |
杜传君 |
张入文 |
||
28 |
陕西 |
杨欢 |
孔垂煜 |
||
29 |
青海 |
张波兴 |
张波兴 |
||
30 |
新疆 |
高保国 |
马忠 |
||
31 |
宁夏 |
王坤 |
郭丽 |
||
32 |
西藏 |
谢晓晨 |
王国庆 |
||
33 |
江西 |
向宇 |
刘静 |
||
34 |
福建 |
潘伟 |
曹飘海 |
||
35 |
深圳 |
张龙 |
黄文娟 |
||
36 |
广东 |
黄乐安(第一联系人) |
石磊 |
||
杨洋 |
|||||
37 |
海南 |
陈林 |
黄向宇 |
||
38 |
广西 |
陆李宁 |
张旻 |
||
39 |
湖南 |
苏星君 |
苏星君 |
||
40 |
厦门 |
陈瑞荣 |
林莉娜 |
江泰我游保,您的风险管家!
“我游保”——每个人口袋里的旅行生活
我游保
有的不止是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