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涉及考试中的所有题型,分值约 20 分。考生须对每一税种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都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其中考查最多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都会出一道大题,考生必须 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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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3)
4.2.7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免征增值税项目
1. 改善民生
(1)社会保障问题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⑦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⑧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住房问题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军转就业
①随军家属就业。
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 支持文化教育
(1)教育
①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③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④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文化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③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 支持农业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1)保险公司开办的 1 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
(5)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6)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福利、公益事业)
(2)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4)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促进区域发展两岸交流)
(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6)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鼓励高新技术)
(10)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环保)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1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及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1.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2.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增值税起征点
1.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 ~ 20000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 ~ 500 元(含本数)。
(五)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享受主体:不限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 6 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退税标准及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60%
2.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期末留抵退税
(1)享受主体
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②“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22 年 7 月 1 日起)。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②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退税标准及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
(七)扣减增值税
1.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自主就业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月数
(2)受雇就业
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②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③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自主就业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36 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受雇就业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八)其他税收优惠
1. 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息税收优惠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九)其他减税、免税规定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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